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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三月, 2008

    社会规则与自然法则


    — 作者 郑颖帆 @ 2008年03月21日,21:00 | (231) 点击 | (28) 最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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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社会如何进步,人作为动物的一种,自然法则(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特性始终隐藏在人的潜意识里。正是这样的自然法则,使人类意识到为了抵抗强大的自然,人类只有结成社会,以团体的力量来抵消无法预料的自然灾难。或者说,社会之所以出现,源于人类对自然界(包括自然界中那些更高大凶猛的动物)的恐惧心理。正是这种恐惧心理,使人类产生结成团体、在团体中寻找安慰和力量的意识。当人类社会形成以后,为了使这个社会能稳定生存,必然需要制定一些规则来约束个体的权利以保障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阐述的,就是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持,是以个体让渡出每个人的部分自由,去达成一个共同契约,这个契约约束社会个体的一些行为自由,以保障社会中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

          恐惧心理的另一个来源,是人类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会意识到,再强大的人,也有弱的时候,比如当他是婴儿的时候,当他成为老人的时候。如果只有自然法则,那么每个人都有被弱肉强食的时候。只有建立合理的社会规则来平衡人类的强弱自然规律,当弱的时候,有社会规则保护,当强大的时候,遵守社会规则去保护别人。

           个体通过让渡部分个人权利和自由去成就和平衡社会的公平公正,社会共同规则因此而产生。社会规则用来指导个体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共同存在,但是合理的社会规则并不会限制或压制个体的其他自由和权利。相反,一个合理的社会规则,是用来支持个体的安全和自由发展的。比如,没有社会的保护,个体每天都必须考虑如何能够和其他个体或动物争夺生存资料而又不被其他个体所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进行其他的诸如科学研究这样的活动?只有通过社会的分工合作的规则保护,某些人是负责生产粮食的,某些人是负责提供气候环境资料来指导粮食生产的,某些人是负责传授知识和技术以传递前人积累的经验来提高社会生产水平的,等等等等,通过这样的社会分工的规则,来保护个体避免生存的恶性竞争,使个体的力量在社会共同规则下得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发挥。

           当社会规则产生的时候,因为这是为人类而制定的规则,它必然必须根据人类的自然规律和需要,比如,需要妇女繁衍后代,比如女性的身体力量比男性弱,等等这些基本规律,来制定出合乎所有人利益的社会规则。当然,这样的社会规则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自然的加深认识而不断修正的。既然是必须合乎所有人的利益,那么作为相对柔弱的女性,所享受的规则保护必然要比相对强大的男性所享受的保护多。这是合乎人的特性的社会规则。这只是规则用来平衡社会的例子之一。事实上,大多数的社会规则,都是在平衡社会中强者和弱者的力量对比的,给强者以约束,也给与公平的保护;给弱者以保障扶助,同样也给与保护。

           正因为社会规则是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的,因此这个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合理的。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是平等的。这才是正常的社会规则。

           当一个社会的规则是正常的时候,社会规则,通俗地说,也就是法律和社会道德,就能有效地抑制人潜意识里的自然法则,使人自然而然地接受社会规则并使之溶进人的潜意识里,成为人的自我的一部分。社会规则一旦成为人的自我,人类的行为就能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但是,一个社会如果社会规则不正常,那么这个社会规则就会失去作用或变成反作用,不但不能抑制人的潜意识的自然法则,反而会激发及鼓励这种自然法则。社会规则不能融进人的自我,所有的法律和社会道德都使人回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混乱境地。每个人都想生存,因此只有拼命成为强者,因为成不了的就会被社会所吞没,成为被淘汰的。人越是缺失自我,越是会被自然属性所左右,人离兽性就越近而离人性越远。当多数人都在社会规则不正常的社会里、在人性和兽性之间挣扎的时候,就更能感觉到那种不正常的社会规则的强大压抑的力量。正如我曾说的,法律只对违法的人起作用,对自我意识守法的人,法律的存在是感觉不到的。因为守法的概念已经转化成个人的内心道德,成了人的自我。有自我约束的人,不会碰触法律的底线,不需要感觉到法律的存在。但是这是对在一个社会规则正常的社会而言的。在社会规则不正常的社会,拥有这样的自我的人是少数,多数人,都被社会强大的压抑力量所左右着。所谓社会规则不正常,是指社会规则(法律和道德)不公平不公正,不能被正常执行。只要有人可以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只要社会规则的设定是没有理性的不能被正常常识所认可和执行的,这样的规则就不是正常的社会规则。没有社会正常规则的社会,起调节作用的就只会是自然法则。

    当一个社会的规则是用来保护强者掠夺弱者的,如果这强者是大多数,那么这个社会规则仍然是正常的规则,因为它符合保护多数人的利益的社会共同规则的特性。但是,如果这个强者是极少数人,那么这个社会规则就变成不正常的了,它起不到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作用,因为那些个共同利益,只是少数人的利益,不是多数人的利益。那极少数高高在上的特权阶层,凌驾于整个社会规则之上,拥有为所欲为包括草菅人命的自由权利,处于下层的大多数弱者,失去社会规则的保护,但是他们仍然必须生存。为了生存,他们只能放弃这个不正常的社会共同规则,而让动物世界的自然法则去左右社会。没有人为你保障明天的生活,没有人为你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力。要想生存,就必须不择手段成为强者,否则就会很快地被淘汰。没有任何社会平等,也就没有社会正义和公理。剩下的,只有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社会又退回到自然界的状态。

          虽然世界已进入21世纪,可是放眼全球,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中的社会并非没有。只是,我能够知道社会规则和自然法则的区别,却不知道,每个国家如何选择规则,是不是也象每个个体选择天堂或地狱一样,只在一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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